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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511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陳 銘 壎
法 官 李 貞 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珮 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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