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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李俊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2 人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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