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交附民,48,2009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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