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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兼送達代收
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32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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