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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20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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