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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3 號、第2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無罪。
理 由
壹、公訴要旨:起訴事實:戊○○與辰○○(前經本院以93年易字第3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現執行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辰○○於民國92年間某日提供其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崙油車郵局(下稱二崙油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戊○○與辰○○共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所示未○○等19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後,再由戊○○或辰○○依附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上所留之車主或使用人電話號碼,以電話號碼聯絡未○○等19名被害人,恫稱:如不匯款至上開辰○○郵局帳戶內,所竊得之自用小客車即不歸還等語,致未○○等16名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經討價還價後依附表所示金額匯款),戊○○與辰○○嗣後再朋分花用。
另附表編號6、11、16之被害人丁○○、午○○及乙○○部分,則因其等未依指示匯款而未恐嚇取財得逞。
起訴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起訴證據:㈠文書證據:⒈匯款人林美瑤(丑○○妻)、子○○、壬○○、未○○、申○○、寅○○、甲○○、李建達、丙○○、辛○○、卯○○郵政國內匯款單及酉○○建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⒉報案人未○○、丁○○、甲○○、李建達、午○○、子○○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
⒊車主申○○、庚○○、己○○、寅○○、酉○○、丙○○、辛○○、林美瑤、巳○○、卯○○、乙○○、壬○○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及戌○○車籍作業系統查詢。
⒋辰○○與女友許昭文至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之翻拍照片共6 張。
⒌辰○○之二崙油車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㈡供述證據:⒈證人辰○○於93年5 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
⒉證人未○○、庚○○、己○○、寅○○、丁○○、酉○○、午○○、辛○○、丑○○、子○○、壬○○、戌○○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申○○、甲○○、李建達、丙○○、巳○○、卯○○、乙○○於警詢及本院93年度易字第318 號案件審理中之證述。
貳、本院之判斷:程序方面: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 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
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94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辰○○於警詢時所製作之筆錄,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被告對於上開筆錄亦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05 頁反面、第106 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上開證據方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依據。
㈡又按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使用。
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064號判決參照)。
證人辰○○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並行交互詰問,並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其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詞,自得作為證據。
實體方面: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㈡訊據被告戊○○堅決否認有何與辰○○共同竊盜及恐嚇取財之行為,辯稱:其並不認識辰○○,更無與辰○○共同為竊盜及恐嚇取財之行為等語。
㈢經查:⒈依被害人未○○、丁○○、甲○○、李建達、午○○、子○○、申○○、庚○○、己○○、寅○○、酉○○、丙○○、辛○○、林美瑤、巳○○、卯○○、乙○○、壬○○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及戌○○車籍作業系統查詢所示,上開19位被害人之自用小客車確有遭竊之事實,有上開查詢報表在卷可稽(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刑字第2794號卷第70至101 頁、第0000000000號卷第37至42頁)。
又依證人未○○、庚○○、己○○、寅○○、丁○○、酉○○、午○○、辛○○、丑○○、子○○、壬○○、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與證人申○○、甲○○、李建達、丙○○、巳○○、卯○○、乙○○於警詢及本院93年度易字第318 號案件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可知,證人未○○等19位被害人曾因其自用小客車遭竊,而接到恐嚇電話,其中除證人丁○○、午○○及乙○○外之16名被害人,均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另案被告辰○○之二崙油車郵局帳戶內,而該帳戶內之金錢係由另案被告辰○○與其女友許昭文提領,此有①前開證人於警詢及另案審理時之筆錄(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刑字第2794號卷第18至58頁、第60至6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941868號卷第47至55頁、本院93年度易字第318 號卷第95、96頁)、②林美瑤(丑○○妻)、子○○、壬○○、未○○、申○○、寅○○、甲○○、李建達、丙○○、辛○○、卯○○郵政國內匯款單及酉○○建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刑字第2794號卷第59頁、第00000000000 號卷第23、2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941868號卷第27、34、44、56、60、68、74、78、94頁)、③辰○○與女友許昭文至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之翻拍照片共6 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941868號卷第8 至10頁)及④辰○○之二崙油車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941868號卷第104 、105 頁)等在卷可稽。
是足認如附表所示之19名被害人自用小客車確有遭竊,且該19名被害人均有遭恐嚇取財,僅其中就丁○○、午○○及乙○○部分因未依指示匯款而未遂外,其餘16名被害人部分均恐嚇取財得逞。
⒉又依證人辰○○於偵訊中證稱:「(問:錢如何分?)答:1 萬元我分4 千元,其他戊○○拿去」、「(問:為何要提供存摺給戊○○?)答:當時我不知道,戊○○叫我給他戶頭,時間我忘記了,大概是92年7 、8 月,他開始沒有跟我說,戊○○問我說有無戶頭,我說有,有問我有無缺錢,叫我戶頭借他用,1 萬元他都給我4 千元,如果2 萬元就是8 千元,大約就是4 成的利潤,我領沒有幾次,存摺一開始都是他在用,後來他有交給我供我使用,錢也是我在領」、「(問:戊○○你認識多久?)答:我是去買零件認識的,當時我常去跟他買汽車零件,他的零件比一般人便宜,在92年5 月底是我第1 次跟他買零件,一開始我不知道他從事汽車解體,戊○○92年6 、7 月他自己跟我講他有在做竊車解體,俗稱『宰肉』」、「(問:如何交錢?)答:戊○○會通知我,是我偶爾過去他那邊,戊○○就會告訴我,說戶頭有錢叫我去領,領回來我拿給他,他再給我,我都是回到工廠親手交給他」、「(問:你說戊○○有在做汽車解體俗稱『宰肉』是否敢與戊○○對質?)答:敢,他們的作業我不是很清楚,我也沒有親眼看過他們去竊車」云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73 號卷第25至27頁)。
則依證人辰○○上開證述,其係因向被告購買零件而認識,被告於92年6 、7 月間主動告知有為竊車解體之犯罪行為,並於同年7 、8 月間要求證人辰○○提供帳戶供被告使用,每1 萬元可分得4 千元利潤。
該帳戶一開始均由被告使用,後來有交給證人辰○○使用,帳戶中之金錢是由證人辰○○提領。
若帳戶內有錢,被告即通知證人辰○○前往提領,其提領後將錢拿到被告之竊車解體工廠交給被告,被告再將所應分得之利潤交給證人辰○○,惟其並未親眼看過被告竊車。
查依證人辰○○上開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觀之,其僅需提供二崙油車郵局帳戶供被告戊○○為恐嚇取財犯行之用,毋庸再為任何分工,即可於每1 萬元中分得高達4 千元之利潤,顯與常情不符,故於偵查中時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詞,是否可採,已有商榷之餘地。
⒊況證人辰○○事後更翻異前詞,除於前案準備程序時陳稱:「(問:這16件有無參與竊盜與恐嚇取財?)答:因為當初做是我自己做的,許昭文他不知情,戊○○是開中古的材料,他說不合的話可以換,結果他不給我換,我才咬他,這些都與他無關」、「(問:戊○○真的沒有參加?)答:真的沒有,我不能隨便害人」等語外,復於前案審理時陳稱:「(問:在檢察官面前筆錄,有何意見?)答:戊○○的部分不實在,帳戶是我自己申請,但也是我自己使用,與戊○○無關,1 萬分4 千也不實在」等語(本院93年度易字第318 號卷第48、93頁)。
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但是本案你在93年警詢時,你說是和1 個叫阿洲的一起做的?)答:當初我是不知情蓋印的。
口供用好時,就直接蓋章而已」、「(問:檢察官進行遠距訊問時,有問你從帳戶領出來如何分,你說1 萬元你分4 千元,其餘戊○○拿去,有何意見?)答:這是我不知情的情形,這是我個人的行為」、「(問:但是遠距視訊時,檢察官也問你如何交錢,你說戊○○會通知你,若戶頭有錢就叫你去領,領回來再給他,他再給你,都在『宰肉』廠親手交的,是否有這樣?)答:之前我都是亂說,想說可以判輕一點,但是事實上是像我剛所言」、「(問:為何當初製作筆錄時,會去說到戊○○的名字?)答:因為那個地方我不知道是什麼地方,他們叫我簽名蓋印,我就照意思作」、「(問:為何檢察官視訊時,會說到戊○○的名字?)答:那時候臺北借提時,就有說到,我就照這樣說」、「(問:你的意思是戊○○的名字,是你從臺北借提時,聽來的?)答:嗯」、「(問:為何檢察官製作筆錄時,你知道戊○○在開『宰肉』廠?)答:因為警察拿出很多資料出來時,我想說照這樣說而已,但是開庭時,我想說不要害人家,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問:所以你在檢察官那裡說戊○○在開『宰肉』廠,也是警察資料跟你說的?)答:嗯」、「(問:你那時候在檢察官那裡有說領錢1 萬你可以分4 千元,這是真的或是假的?)答:這是我亂說的」、「(問:實際上是如何?)答:實際上是我自己做的事情」、「(問:錢都是你領走?)答:對」、「(問:偷車?)答:我自己」、「(問:那時候檢察官問你時,最後你有說到戊○○在做『宰肉』廠,檢察官問你是否敢與戊○○對質,你說敢,為何?)答:因為我想說對質的話可以實在說,沒有這件事情」等語(本院卷第121 至127 頁)。
則依證人辰○○上開證述,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6所示之竊盜與恐嚇取財犯行,均為其1 人所為,其因向被告購買中古材料,被告不同意其更換,方於偵查中證稱其提供二崙油車郵局帳戶供被告為恐嚇取財犯行之用等語。
嗣又指稱其知悉被告戊○○之姓名及其有經營「宰肉」廠等情,係由警察及檢察官訊問時而得知之資料,其與被告並不認識,提供帳戶每1 萬元可分得4 千元利潤是胡言亂語,實際上前開16次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均係其1 人所為。
細究證人辰○○上開證詞,除就其與被告是否認識乙情互為矛盾外,就被告是否要求其提供帳戶供作恐嚇取財犯行之用等重要情節,更一再翻異其詞,則其證言顯有瑕疵。
⒋至於證人未○○、庚○○、己○○、寅○○、丁○○、酉○○、午○○、辛○○、丑○○、子○○、壬○○、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與證人申○○、甲○○、李建達、丙○○、巳○○、卯○○、乙○○於警詢及前案審理中之證述內容,證人未○○等19位被害人僅提及播打恐嚇電話之人為1 名男子,及當時有另1 名男子在旁催促等語,有前開證人於警詢及另案審理時之筆錄可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刑字第2794號卷第18至58頁、第60至6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941868號卷第47至55頁、本院93年度易字第318 號卷第95、96頁),惟前開被害人均未指認被告即為播打恐嚇電話之人或在旁催促之人,自無從僅就前開證言認定被告有為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
⒌綜上觀之,本件雖有如附表所示19名被害人自用小客車遭竊及遭恐嚇取財之事實,惟除證人辰○○於偵查中顯有瑕疵之單一指述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證人未○○等19位被害人亦無法指認被告確係為恐嚇取財犯行之人,因此自難徒憑證人辰○○前後不一,復無其他旁證可佐之證詞,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提出證據之證明力,尚未達於使本院確信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實之程度,而形成被告必然有罪之心證,基於首揭說明及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叁、適用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編│ 竊盜部分 │ 恐嚇取財部分 │附註 │
│號├───┬────┬────┬────┬───┬────┼───┬────┬──────┬───┬────┼───┤
│ │行為人│竊車時間│竊車地點│竊車方式│被害人│被竊車輛│行為人│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方式│被害人│所得財物│有無返│
│ │ │ │ │ │ │ │ │ 時間 │(辰○○坦承│ │ │還車輛│
│ │ │ │ │ │ │ │ │ │戊○○否認)│ │ │ │
├─┼───┼────┼────┼────┼───┼────┼───┼────┼──────┼───┼────┼───┤
│01│戊○○│92.07.01│台中市西│發動電源│未○○│車牌號碼│戊○○│92.07.02│打電話到0912│未○○│所得新臺│未返還│
│ │辰○○│上午10時│屯區逢甲│駛離 │ │M5-5378 │辰○○│下午8 時│580238號恐嚇│ │幣(下同│車輛 │
│ │ │ │路210 號│(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20,000│ │
│ │ │ │前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元已提領│ │
│ │ │ │ │鎖去磨的│ │ │ │ │60,000元,車│ │花盡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2│戊○○│92.07.03│台中市南│發動電源│申○○│車牌號碼│戊○○│92.07.03│打電話到0918│申○○│所得 │未返還│
│ │辰○○│上午11時│屯區惠中│駛離 │ │B3-2213 │辰○○│下午4 時│223079號恐嚇│ │40,000元│車輛 │
│ │ │ │路與大墩│(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六街口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7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3│戊○○│92.07.10│台中市南│發動電源│庚○○│車牌號碼│戊○○│92.07.10│打電話到06-6│庚○○│所得 │未返還│
│ │辰○○│上午12時│區福田一│駛離 │ │Y9-9037 │辰○○│下午7 時│358432號恐嚇│ │30,000元│車輛 │
│ │ │ │街口 │(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5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4│戊○○│92.07.14│台中市南│發動電源│己○○│車牌號碼│戊○○│92.07.14│打電話到0925│己○○│所得 │未返還│
│ │辰○○│上午11時│屯區大墩│駛離 │ │X6-2851 │辰○○│下午3 時│726197號恐嚇│ │28,000元│車輛 │
│ │ │30分 │六街與惠│(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文路口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6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 │ │28,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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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戊○○│92.07.16│台中市西│發動電源│寅○○│車牌號碼│戊○○│92.07.16│打電話到0931│寅○○│所得 │未返還│
│ │辰○○│下午1 時│屯區中港│駛離 │ │X5-2850 │辰○○│下午1 時│643003號恐嚇│ │15,000元│車輛 │
│ │ │ │路3 段8 │(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號附近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25,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6│戊○○│92.07.23│雲林縣虎│發動電源│丁○○│車牌號碼│戊○○│92.07.23│打電話到0930│丁○○│無所得 │未返還│
│ │辰○○│下午1 時│尾鎮大成│駛離 │ │N5-9979 │辰○○│下午6 時│752988號恐嚇│ │(被害人│車輛 │
│ │ │ │商工附近│(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未依指示│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匯款) │ │
│ │ │ │ │鎖去磨的│ │ │ │ │4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7│戊○○│92.07.28│台中市西│發動電源│酉○○│車牌號碼│戊○○│92.07.28│打電話到0915│酉○○│所得 │未返還│
│ │辰○○│上午8 時│屯區○ 段│駛離 │ │5K-3338 │辰○○│下午7 時│382551號恐嚇│ │16,000元│車輛 │
│ │ │ │澄清醫院│(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附近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4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8│戊○○│92.08.04│台中市西│發動電源│甲○○│車牌號碼│戊○○│92.08.05│打電話到0932│甲○○│所得 │未返還│
│ │辰○○│下午2 時│屯區惠中│駛離 │ │6V-0989 │辰○○│下午7 時│606859號恐嚇│ │30,000元│車輛 │
│ │ │ │路與市政│(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北七路口│: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5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09│戊○○│92.08.05│台中市西│發動電源│李建達│車牌號碼│戊○○│92.08.05│打電話到0916│李建達│所得 │未返還│
│ │辰○○│下午6 時│屯區惠來│駛離 │ │3Q-6968 │辰○○│下午6 時│995802號恐嚇│ │20,000元│車輛 │
│ │ │ │路市政北│(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一路口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55,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10│戊○○│92.08.07│台中市西│發動電源│丙○○│車牌號碼│戊○○│92.08.07│打電話到0931│丙○○│所得 │未返還│
│ │辰○○│上午12時│屯區福康│駛離 │ │M7-6770 │辰○○│下午3 時│558678號恐嚇│ │30,000元│車輛 │
│ │ │ │路11巷口│(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5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
│11│戊○○│92.08.08│台中市南│發動電源│午○○│車牌號碼│戊○○│92.08.08│打電話到0926│午○○│無所得 │未返還│
│ │辰○○│上午12時│屯區公益│駛離 │ │X5-1452 │辰○○│下午4 時│173327號恐嚇│ │(被害人│車輛 │
│ │ │ │路附近 │(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未依指示│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付款) │ │
│ │ │ │ │鎖去磨的│ │ │ │ │4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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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戊○○│92.08.18│台中市西│發動電源│辛○○│車牌號碼│戊○○│92.08.18│打電話到0919│辛○○│所得 │未返還│
│ │辰○○│上午12時│屯區福安│駛離 │ │NY-7593 │辰○○│下午6 時│029799號恐嚇│ │5,000 元│車輛 │
│ │ │ │里福安路│(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55巷口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5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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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戊○○│92.08.18│台中市西│發動電源│丑○○│車牌號碼│戊○○│92.08.18│打電話到0931│丑○○│所得 │未返還│
│ │辰○○│下午9 時│屯區台汽│駛離 │(車主│R9-2066 │辰○○│下午9 時│353699號恐嚇│ │25,000元│車輛 │
│ │ │ │國光號朝│(辰○○│林美瑤│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馬站對面│: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停車場 │鎖去磨的│ │ │ │ │5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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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戊○○│92.08.22│台中市南│發動電源│巳○○│車牌號碼│戊○○│92.08.23│打電話到0423│巳○○│所得 │未返還│ │ │ │ │ │
│ │辰○○│下午5 時│屯區文心│駛離 │ │A6-6791 │辰○○│上午9 時│822388號恐嚇│ │18,000元│車輛 │
│ │ │ │路與大墩│(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七街口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6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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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戊○○│92.08.22│台中市文│發動電源│卯○○│車牌號碼│戊○○│92.08.23│打電話到0937│卯○○│所得 │未返還│
│ │辰○○│下午9 時│心一路上│駛離 │ │Y2-1716 │辰○○│上午10時│707348號恐嚇│ │25,000元│車輛 │
│ │ │ │ │(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已提領花│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30,000元,車│ │ │ │
│ │ │ │ │) │ │ │ │ │子會歸還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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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戊○○│92.08.29│台中市西│發動電源│乙○○│車牌號碼│戊○○│92.08.29│打電話到0926│乙○○│無所得 │未返還│
│ │辰○○│上午11時│屯區文心│駛離 │ │H4-2079 │辰○○│下午4 時│592468號恐嚇│ │(被害人│車輛 │
│ │ │40分 │路與市政│(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那│ │未依指示│ │
│ │ │ │路口附近│:用六角│ │客車 │ │ │裡,要我匯款│ │付款) │ │
│ │ │ │ │鎖去磨的│ │ │ │ │給他(未提及│ │ │ │
│ │ │ │ │) │ │ │ │ │金額),車子│ │ │ │
│ │ │ │ │ │ │ │ │ │會歸還給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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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戊○○│92.07.22│台中市西│發動電源│子○○│車牌號碼│戊○○│92.07.22│打電話到0928│子○○│所得 │未返還│
│ │辰○○│上午12時│屯區福康│駛離 │ │6L-2175 │辰○○│下午1 時│342828號恐嚇│ │30,000元│車輛 │
│ │ │ │路11巷內│(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手│ │已提領花│ │
│ │ │ │ │:用六角│ │客車 │ │ │上,想贖回必│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需準備50,000│ │ │ │
│ │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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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戊○○│92.07.25│台中市南│發動電源│壬○○│車牌號碼│戊○○│92.07.26│打電話到0931│壬○○│所得 │未返還│
│ │辰○○│晚上11時│屯區大墩│駛離 │ │M2-1709 │辰○○│下午1 時│563668號恐嚇│ │15,000元│車輛 │
│ │ │ │七街與惠│(辰○○│ │號自用小│ │ │說車子在他手│ │已提領花│ │
│ │ │ │文路口 │:用六角│ │客車 │ │ │上,想贖回必│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 │需準備60,000│ │ │ │
│ │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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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戊○○│92.08.06│台中市西│發動電源│戌○○│車牌號碼│戊○○│92.08.06│打電話到0918│戌○○│所得 │未返還│
│ │辰○○│晚上8 時│屯區朝馬│駛離 │ │6J-2717 │辰○○│晚上9 時│209563號恐嚇│ │20,000元│車輛 │
│ │ │ │路國光客│(辰○○│ │號自用小│ │30、隔日│說車子在他手│ │已提領花│ │
│ │ │ │運前 │:用六角│ │客車 │ │(07)上│裡,想贖回必│ │盡 │ │
│ │ │ │ │鎖去磨的│ │ │ │晚9 時 │需匯款40,000│ │ │ │
│ │ │ │ │) │ │ │ │ │元到他指定郵│ │ │ │
│ │ │ │ │ │ │ │ │ │局戶名:劉宗│ │ │ │
│ │ │ │ │ │ │ │ │ │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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