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易,604,200811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易字第604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10月9 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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