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易,763,2008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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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6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97年度易字第763 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2 日判決,於97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於97年10月20日送達本院,有送達證書1 紙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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