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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64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羈押,案經審理終結,被告已坦承犯行,犯罪情節不重,將來定無逃亡之虞,停止羈押後定賣力工作,照顧家庭,回歸社會正軌,請准以新臺幣(下同)3 萬元為擔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在案,案經審理終結,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即將確定發送執行。
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於出獄後1 星期即又犯本案,同時又施用毒品,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尚未終結,可見被告之自我約束能力實在低落,且被告家人亦不讓被告回家,被告沒有工作,亦無財產,又沾染施用毒品之惡習,足認其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之機率甚低,而有逃亡之虞,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稱其日後定賣力工作、照顧家庭,並願取具3 萬元擔保,無逃亡之虞云云,本院認為釋明程度不足,難信為真,參酌被告日後尚有2 件施用毒品案件正待審判,羈押之必要性更強,無從以3 萬元具保替代,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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