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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214號、第4003號、第4004號、第4005號、第4179號、第4212號、第4331號、第4332號、第4334號、第4392號、第4395號、第4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本票 (已使用)參拾陸張、空白商業本票陸本、借款人名單壹張、名片拾張、空白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壹本、NOKIA 牌行動電話壹支(電話號碼0000-000000) 、被害人資料信封袋貳拾肆個、工商本票肆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參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壹本、子○○資料影本壹張、空白讓渡書貳本均沒收。
甲○○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本票 (已使用)參拾陸張、空白商業本票陸本、借款人名單壹張、名片拾張、空白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壹本、NOKIA 牌行動電話壹支(電話號碼0000-000000) 、被害人資料信封袋貳拾肆個、工商本票肆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參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壹本、子○○資料影本壹張、空白讓渡書貳本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與甲○○為兄弟,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反覆、延續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反覆、延續向如附表所示,處於急迫狀況,極需借款週轉之借款人,於提供借款人附表所示之質押物品等作為擔保後,始交付扣除第1 期利息之借款金額,並以每10日或15日或30日為1 期,每期借款金額每新臺幣(下同)10,000元需繳付500 元至1,500 元不等之利息(詳如附表所載), 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嗣於97年6 月16日零時35分許,在雲林縣東勢鄉○○○路32號東勢郵局前,乙○○與甲○○向連志峰追討積欠款項之際,經連志峰報警而查獲,在乙○○背包內、當時駕駛之車牌號碼1017-SU自小客車內,及乙○○住處,扣得辛○○及丙○○之身分證及癸○○之健保卡(以上均已發還)、本票(已使用)36張、空白商業本票6 本、借款人名單1 張、名片10張、空白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1 本、NOKIA 牌行動電話2 支(0000-000000 及0000-000000) 、被害人資料信封袋24個、商業本票4 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 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 本、子○○資料影本1 張、空白讓渡書2 本、Anycall 行動電話手機1 支(0000-000000) 、電腦主機1臺等物。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2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前段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合先敘明。
二、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㈡查連志峰、辛○○、癸○○、丙○○、壬○○、庚○○、戊○○、丑○○、己○○、子○○、寅○○、丁○○警詢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3 份等,均為被告乙○○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惟被告2 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前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及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連志峰、辛○○、癸○○、丙○○、壬○○、庚○○、戊○○、丑○○、己○○、子○○、寅○○、丁○○警詢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 份、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本票(已使用)36張、空白商業本票6 本、借款人名單1 張、名片10張、空白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1 本、NOKIA 牌行動電話1 支(0000-000000) 、被害人資料信封袋24個、商業本票4 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 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本 、子○○資料影本1 張、空白讓渡書2 本等附卷可憑,堪認被告2 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㈡按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基於一罪一罰,以實現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將包含多數侵害法益行為,但科刑上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僅成立實質一罪之常業犯規定刪除。
為避免流於嚴苛,原可單獨成罪之多數行為,苟依社會通念,認在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自應僅總括地論以一罪,然其範圍之認定,須與修法之意旨相契合。
又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為之之特性,此等反覆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
故犯罪是否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
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96年度臺上字第116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件被告乙○○及被告甲○○共同經營地下錢莊,向附表所示之13名借款人貸款收取重利,且經營期間自96年11月起至97年6月止,為長久經營,顯見其等應出於一次決意,決定從事地下錢莊重利犯行,並其習慣性、多次並反覆收取重利之行為,應予評價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乙○○與被告甲○○間,就重利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乙○○並無構成累犯之前科、被告甲○○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附卷可考,其等貪圖利益,乘附表所示12名借款人處於需錢孔急之急迫狀況下,向其收取顯不相當之重利,及乙○○固為地下錢莊主腦,但其犯後坦白承認,態度良好,並業與丁○○、丙○○、丑○○、子○○、寅○○、己○○、戊○○等7名被害人達成協議,僅收取本金而退還超過本金部分之利息,有債務清償證明7 紙在卷可考;
被告甲○○雖居次要地位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至扣案本票(已使用)36張、空白商業本票6 本、借款人名單1 張、名片10張、空白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1 本、NOKIA 牌行動電話1 支(0000-000000) 、被害人資料信封袋24個、商業本票4 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 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 本、子○○資料影本1 張、空白讓渡書2 本,均為被告乙○○所有,且供重利犯行之用,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予沒收。
至扣案行動電話手機Nokia 及Anycall 各支(0000-000000 及0000-000000 )及電腦主機1 臺,雖分別為被告乙○○及被告甲○○所有,惟與本案重利並無關聯,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得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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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借款時│借款地點 │借款金│實際取│計息方式 │已付利│質押物品│
│號│ │間 │ │額 │得金額│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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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連志峰│97年4 │雲林縣麥寮│150000│120000│以每15天為1期,每 │45000 │面額 │
│ │ │月 │鄉○○路臺│元 │元 │期利息為15000 元(│元 │150000元│
│ │ │ │塑六輕廠大│ │ │(相當於週年利率 │ │之本票、│
│ │ │ │門前之7-11│ │ │300% ) │ │連志峰之│
│ │ │ │便利超商前│ │ │ │ │彰化府前│
│ │ │ │ │ │ │ │ │郵局儲金│
│ │ │ │ │ │ │ │ │簿、印章│
│ │ │ │ │ │ │ │ │、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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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辛○○│97年2 │雲林縣麥寮│20000 │17000 │以每15天為1期,每 │9000元│面額 │
│ │ │月27日│鄉瓦村5 │元 │元 │期利息為3000元(相│ │20000 元│
│ │ │ │鄰瓦76號│ │ │當於週年利率 │ │之本票、│
│ │ │ │旁路邊 │ │ │423.53 %) │ │辛○○之│
│ │ │ │ │ │ │ │ │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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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癸○○│97年1 │雲林縣斗六│50000 │47500 │以每30天為1期,每 │5000元│面額 │
│ │ │月29日│市○○路夜│元 │元 │每期利息為2500元(│ │50000 元│
│ │ │ │市附近 │ │ │相當於週年利率 │ │之本票、│
│ │ │ │ │ │ │63.16 %) │ │癸○○之│
│ │ │ │ │ │ │ │ │健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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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丙○○│97年5 │雲林縣麥寮│100000│85000 │以每30天為1期,每 │15000 │面額 │
│ │ │月23日│鄉三盛村工│元 │元 │期利息為15000 元(│元(已│100000元│
│ │ │ │業路名流撞│ │ │相當於週年利率 │於97年│之本票、│
│ │ │ │球場 │ │ │211.76 %) │6 月20│丙○○之│
│ │ │ │ │ │ │ │日清償│身分證 │
│ │ │ │ │ │ │ │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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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壬○○│97年4 │嘉義縣大林│120000│108000│以每30日為1 期,每│12000 │面額 │
│ │ │月23日│交流道下路│元 │元 │期利息為12000 元(│元(已│120000元│
│ │ │ │旁 │ │ │相當於週年利率 │於97年│之本票2 │
│ │ │ │ │ │ │133.33 %) │5 月中│張 │
│ │ │ │ │ │ │ │旬清償│ │
│ │ │ │ │ │ │ │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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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庚○○│97年4 │南二高斗六│100000│94000 │以每10天為1期,每 │48000 │面額 │
│ │ │月7日 │交流道下旁│元 │元 │期利息為6000元(相│元 │100000元│
│ │ │ │之7-11便利│ │ │當於週年利率229.79│ │之本票1 │
│ │ │ │超商 │ │ │%) │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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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戊○○│97年4 │彰化縣彰化│150000│136000│以每15天為1期,每 │83500 │面額 │
│ │ │月5日 │市○○路台│元 │元 │期利息為12000 元(│元 │150000元│
│ │ │ │化福利大樓│ │ │相當於週年利率 │ │之本票、│
│ │ │ │ │ │ │211.76 %) │ │郵局金融│
│ │ │ │ │ │ │ │ │卡(含密│
│ │ │ │ │ │ │ │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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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丑○○│97年4 │雲林縣麥寮│150000│131000│以每15天為1期,每 │79000 │面額 │
│ │ │月1日 │鄉○○路某│元 │元 │期利息為15000 元(│元(另│150000元│
│ │ │ │7-11便利超│ │ │相當於週年利率 │還本金│之本票1 │
│ │ │ │商前 │ │ │274.81 %) │50000 │張 │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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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己○○│96年 │雲林縣斗六│40000 │37600 │以每10天為1期,每 │48000 │40000 元│
│ │ │11月 │工業區之某│元 │元 │期利息為2400元(相│元(本│本票1 張│
│ │ │30日 │7-11便利超│ │ │當於週年利率229.79│金97年│ │
│ │ │ │商前 │ │ │%) │6 月12│ │
│ │ │ │ │ │ │ │日已清│ │
│ │ │ │ │ │ │ │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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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子○○│97年6 │雲林縣斗六│60000 │57000 │以每15天為1期,每 │3000元│無 │
│ │ │月13日│市○○路 │元 │元 │每期利息為3000元(│(已清│ │
│ │ │ │317號前 │ │ │相當於週年利率 │償) │ │
│ │ │ │ │ │ │126.3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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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寅○○│97年6 │雲林縣麥寮│100000│94000 │以每15天為1期,每 │12000 │100000元│
│ │ │月3日 │鄉品強加油│元 │元 │期利息為6000元(相│元 │本票1 張│
│ │ │ │站前 │ │ │當於週年利率153.19│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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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丁○○│97年5 │雲林縣麥寮│110000│98000 │以每15天為1期,每 │合計 │110000元│
│ │ │月2日 │鄉臺塑六輕│元 │元 │期利息為11000 元(│55000 │本票1 張│
│ │ │ │廠附近之某│ │ │相當於週年利率 │元(本│、中古汽│
│ │ │ │7-11便利超│ │ │269.39 %) │金已清│車買賣切│
│ │ │ │商前 │ │ │ │償 │結書 │
│ │ ├───┼─────┼───┼───┼─────────┤50000 ├────┤
│ │ │97年5 │不詳地點 │10000 │9000元│以每15天為1期,每 │元) │10000 元│
│ │ │月13日│ │元 │ │期利息為1000元(相│ │本票1 張│
│ │ │ │ │ │ │當於週年利率 │ │ │
│ │ │ │ │ │ │266.67 %) │ │ │
│ │ ├───┼─────┼───┼───┼─────────┤ ├────┤
│ │ │97年6 │不詳地點 │20000 │18000 │以每15天為1期,每 │ │20000 元│
│ │ │月9日 │ │元 │元 │期利息為2000元(相│ │本票1 張│
│ │ │ │ │ │ │當於週年利率266.67│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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