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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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