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易,891,2009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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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91 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2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3 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392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福 森
法 官 李 淑 惠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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