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聲,1019,200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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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二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同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檢察官主張: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69號、97年度偵字第876 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上述改造手槍1 支、子彈2 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具殺傷力,有槍彈鑑定書1 件在卷可憑,而槍、彈均係違禁物。

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檢察官另外主張:扣案之彈殼3 個亦為違禁物,請一併宣告宣告沒收云云。

惟查,該3 個彈殼係試射後之彈殼,已無殺傷力,非違禁物,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適用的法律:刑法第40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輝 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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