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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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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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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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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12月17日上午7 │96年12月17日下午2 │97年5 月5 日採尿前│
│ │時 │時 │2 、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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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同左 │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62號 │ │字第7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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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8號 │同左 │97年度訴字第899號 │
│事實審├──┼─────────┼─────────┼─────────┤
│ │判決│97年4月29日 │同左 │97年10月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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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8號 │同左 │97年度訴字第899號 │
│判 決├──┼─────────┼─────────┼─────────┤
│ │確定│97年5月16日 │同左 │97年10月2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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