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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2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因受刑人於本署97年度執字第265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650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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