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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229號、第1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其中1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之,依上開說明,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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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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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
│ │之改造手槍 │上,於夜間侵入住宅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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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有期徒刑8年2月 │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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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
│ │第12條第4項 │1、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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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95年2月間之某日起至95年2月25日止│94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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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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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94年度偵字第5201號 │94年度偵字第5201號、95年度偵字第│
│ │ │ │968號、第1184號、第16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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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378號 │95年度訴字第37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5年11月8日 │96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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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378號 │95年度訴字第37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5年11月21日 │96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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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2.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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