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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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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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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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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3 月25日 │97年6 月3 日 │97年6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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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第1672號 │字第1204號 │字第1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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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336號 │97年度訴字第906號 │97年度訴字第906號 │
│事實審├──┼─────────┼─────────┼─────────┤
│ │判決│97年7 月11日 │97年9 月24日 │97年9 月24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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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336號 │97年度訴字第906號 │97年度訴字第906號 │
│判 決├──┼─────────┼─────────┼─────────┤
│ │確定│97年8 月8 日 │97年10月16日 │97年10月16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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