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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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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四罪│恐嚇取財 │
│ │ │㈠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㈡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㈢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㈣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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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㈠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㈡有期徒刑9月 │ │
│ │ │㈢有期徒刑6月 │ │
│ │ │㈣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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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21日 │㈠97年1月19日 │96年12月26日 │
│ │ │㈡97年1月31日 │ │
│ │ │㈢97年1月19日 │ │
│ │ │㈣97年2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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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嘉義地檢97年度毒│嘉義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97 號 │436 號 │字第3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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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8 │97年度訴字第267號 │97年度易字第507 │
│ │ │號 │ │號 │
│事實審├──┼────────┼───────────┼────────┤
│ │判決│97年5月23日 │97年5月30日 │97年7月3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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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8 │97年度訴字第267號 │97年度易字第507 │
│ │ │號 │ │號 │
│判 決├──┼────────┼───────────┼────────┤
│ │確定│97年6月12日 │97年6月19日 │97年8月2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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