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聲,998,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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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10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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