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訴,1330,200906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
代理上訴人
即被告之原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代理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04月20日第一審判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8年05月27日(被告於98年04月27日收取判決正本)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07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