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訴,1416,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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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進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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