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訴,277,20090609,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277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6 月3 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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