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訴,877,200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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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弄3號
號2樓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乙○○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438號、第3496號、第3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暨第4款結夥3 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3 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均自民國97年9 月1 日起執行羈押。

茲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認渠等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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