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訴,928,2008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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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7年度訴字第928 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判決,並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同年10月21日提起上訴,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

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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