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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1號
上 訴 人
及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7年度訴字第961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判決,並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
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即97年12月18日)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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