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現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丙○○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丁○○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97年度易字第9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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