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附民,95,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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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88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曾 鴻 文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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