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附民,97,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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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被 告 庚○○
兼法定代理人己○○
被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戊○○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被告因重傷未遂案件(97年度訴字第10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曾 鴻 文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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