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交重附民,3,2009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巷1弄7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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