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易,115,200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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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2 月25日處分羈押在案。

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信其經此偵、審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審酌被告之經濟狀況及被告之犯罪情節等情狀,准予其取具並繳納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輝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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