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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於民國98年3 月17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刑事撤回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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