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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下午3 時10分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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