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易,80,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石油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4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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