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簡附民上,1,2009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號6樓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不服本院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簡字第259 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0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被告上訴本院後,原告於審理中(98年01月05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98年01月13日撤回刑事上訴,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憑,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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