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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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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7.10.3 │97.3.12 │
│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5127號│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52號│
│年 度 案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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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844號 │97年度易字第473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97.11.28 │97.09.24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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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844號 │97年度易字第437號 │
│判 決├──┼─────────────┼─────────────┤
│ │確定│97.12.22 │97.10.20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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