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168,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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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善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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