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199,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 月1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聲請意旨所載之同一事由,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甲○○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4 號),業經本院於98年2 月27日以98年度聲字第183 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聲字第183 號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向本院為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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