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209,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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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伍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取樣0.0237公克,驗餘淨重0.4570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之結果,認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民國96年11月9 日安鑑字第0960001758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本院宣告沒收銷燬該甲基安非他命等語。

二、本案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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