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21,2009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15日確定後已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文號:法矯字第0970047895號),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