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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 編 號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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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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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月 │ │
│ │2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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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2月20日 │97年9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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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3209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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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虎簡字第347號 │97年度訴字第1372號 │ │
│ ├───┼─────────────┼─────────────┼─────────────┤
│ │日 期│97年11月20日 │97年12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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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決 ├───┼─────────────┼─────────────┼─────────────┤
│ │案 號│97年度虎簡字第347號 │97年度訴字第1372號 │ │
│ ├───┼─────────────┼─────────────┼─────────────┤
│ │日 期│97年12月11日 │98年1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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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67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3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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