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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0號、94年度毒偵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249號為不起訴處分。
該案中查獲之白粉1 包(淨重0.25公克,空包裝重0.17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4年09月30日調科壹字第160002753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等語。
三、本案經核並無不合,應以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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