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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4樓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文號:法矯字第0970047895號),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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