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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於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2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均如附件。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前開聲請,認於法尚無不合,且參酌被告前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之陳述,認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惟無羈押之必要,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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