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234,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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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15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民國94年10月24日調科壹字第160008100 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案經核並無不合,應以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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