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235,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零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合計淨重0.66公克),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共計毛重1.14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66公克,空包裝重0.98公克),此有該局民國93年3月22日調科壹字第160002218 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核聲請意旨所載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