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241,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3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67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671號執行卷宗,受刑人業經合法傳拘未到,有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