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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6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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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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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攜帶兇器毀越門扇、安全設│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竊盜 │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
│ │備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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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有期徒刑2 月,減為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2 月(共3 次│有期徒刑2 月 │
│ │期徒刑9 月 │刑1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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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刑法第306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06 條第1 項 │
│ │3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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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96年4 月16日 │96年4 月16日 │96年8 月9 日、96年9 月1 │96年9 月1 日 │
│ │ │ │日、96年9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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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96年度偵字第2124號 │96年度偵字第2124號 │96年度偵字第4442、4994、│96年度偵字第4442、4994、│
│ │ │ │ │5038號 │50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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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633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633 號 │96年度訴字第917 號 │96年度訴字第917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1 月29日 │97年1 月29日 │97年11月19日 │97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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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 │
│ 定 ├────┼────────────┼────────────┼────────────┼────────────┤
│ 判 │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633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633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7年1 月29日 │97年1 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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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五 │ 六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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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攜帶兇器竊盜 │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 │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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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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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54 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刑法第304 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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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96年9 月1 日 │96年9 月27日 │96年9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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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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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96年度偵字第4442、4994、5038│96年度偵字第4442、4994、5038│96年度偵字第4442、4994、5038│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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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17 號 │96年度訴字第917 號 │96年度訴字第917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11月19日 │97年11月19日 │97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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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 定 ├────┼──────────────┼──────────────┼──────────────┤
│ 判 │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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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2.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6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並經臺灣高│
│ │ 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63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3.附表編號三至編號七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1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
│ │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4.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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