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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4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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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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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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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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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9 月3日 │97年9 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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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偵字第4710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7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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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749號 │97年度訴字第1297號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11月6日 │98年1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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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
│ 判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749號 │97年度訴字第1297號 │ │
│ 決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22日 │98年2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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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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