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272,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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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於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甲○○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第8款之情形,被告甲○○則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非將被告2 人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有予以羈押之必要,皆於民國98年3 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均如附件。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等前開聲請,認於法尚無不合,且參酌被告2 人前於本院所為之陳述,認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惟無羈押之必要,爰准被告乙○○、甲○○分別於提出新臺幣150,000元及50,000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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