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276,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6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壹叁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11號為不起訴處分。

該案中查獲之粉末3 包,合計淨重0.13公克(空包裝總重0.66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02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075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等語。

三、本案經核並無不合,應以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